货运组多式联运部分渝新欧调研情况简报
2017年10月27-10月28日,由交通运输部委托的《海商法》(修订草案)审议研究课题组多式联运部分,在口头调研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杨运涛、天津海事法院法院郭建君、货主协会会长蔡家祥之后,一行4人到重庆进行海商法立法修改调研活动。调研单位包括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和民生物流等,希望通过与实际操作中欧班列的公司直接沟通,达到深入听取实务界意见与建议并共同讨论的良好效果。相关法院在适用合同法五条和海商法五条涉及多式联运的规定时存在冲突,主要采用向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提前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座谈了解实务情况、沟通交流、个案案例研讨以及实地考察中铁联集重庆中心站(渝新欧起点)和民生物流等多种方式。
调研组成员名单:
本次调研组长:张丽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顾问:孟于群,中国外运集团(现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前总法律顾问
组员:陈震英,海商法协会前副秘书长;许艺馨老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谢南希博士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时间:2017年10月28日上午9:00-12:20
调研单位人员:周树林(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蓉(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梦骥(重庆市政府物流协调办公室)以及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共8人
调研方式:会议研讨加问卷调查
调研内容:
(一)关于立法模式的调研结果,应当对多式联运进行单独立法。
基于三个建议方案:第一,修改海商法,问题:对完全不涉海的多式联运进行调整缺乏合理性;第二,保留合同法加海商法的模式,扩充其中的内容,问题:仍然无法解决两部法律的冲突;第三,单独立法,公法部分包括促进法,参考美国《冰茶法案》,私法部分对多式联运进行统一规定。
最后,调研方倾向于单独对多式联运进行立法,以促进法和私法的模式对多式联运进行规定,一方面对政府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责任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为多式联运的实务操作提供稳定的法律框架;
(二)应当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三)单证问题
多式联运调研活动提前将《有关大陆桥运输单证的座谈调研问题单》发给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准备非常充分,双方就海商法如何修改关于多式联运的现有规定、铁路运单是否应当具备物权凭证的属性、国际铁路运输规则的滞后性以及简化铁路运输单证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认为虽然中欧班列主要涉及的是陆路运输问题,但与海商法修改多式联运部分的讨论具有高度关联性和互补性,因两者都涉及单证统一化、责任基础、责任限制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关于单证问题,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反映在实务中尽管存在铁空联运和铁海联运的情况,但公司并不使用统一的多式联运单,而是分段使用各自的单据,现有的单据不能覆盖全程运输。其中,欧盟段用的是CIM单,宽轨段和中国段用SMGS,不同区段的单据受不同的法律约束。关于铁路运单的可转让问题,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认为非常有必要赋予铁路运单物权凭证的效力,以促进贸易的开展并解决客户的融资问题;公司认为应当通过在立法上直接规定,使得铁路运单可以自由转让,在市场上具有可流通性,方便企业与银行合作,可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认为如果铁路运单改变起来太难,可以借鉴邮包运输的成功经验,将邮政陆单、铁路运单、海关单加在一起。
(四)国际公约的滞后性
关于国际铁路运输,重点对目前广泛使用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货协规则》)中不与时俱进、不合理的繁琐规定进行了讨论,特别是国际电报、语言和重量记录的要求。
1.每一列班车都要等过境国家回复国际电报后才能发车
《货协规则》规定发货前需向过境国家发送国际电报,对方回复后方可发货,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反映在实务中电报耗时过长,站转站时效太慢,往往火车到了电报没到,建议更新规则,直接由始发站发给目的地站。
2.所有单据必须翻译成俄语的要求增加了实务的不必要负担
《货协规则》主要以中文、俄语为工作语言,但是中欧贸易中大部分国家都用英语,所以实际中形成的模式是发货人、收货人、品名等部分都是三重语种,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认为应当学习海运,统一使用英文,更新现有规则。
3.小数点后四位的重量记录要求毫无意义
在回程单据的重量问题方面,《货协规则》要求大多数的随车资料箱单发票上的毛重必须100%与报关单上的保持一致,差距在0.0001都不行,要求小数点后四位,但在实践中,客户的发票都是系统操作,汇总打印后重量加出来会四舍五入,重量一般是小数点后两位,和《货协规则》的要求不一样,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认为这些规定较为机械落后,应当学习海运使用毛重。
(五)陆上物流问题
海商法目前仅规范涉海运输,本次调研特别关注了不涉海的陆路运输以及其中的仓储环节,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反映到目前为止仓储环节还没有出现过问题,实际情况中即使出了问题,也是保险负责。代位求偿在实际中依据的是民法,如果适用限制责任免责会引起货方的反对,特别是不涉海的陆路运输。
(六)承运人与区段承运人的责任问题
依照法律的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中欧班列的实际情况是在铁路运输中,实际承担责任的是中国的承运人,难以实现继续向各区段承运人追偿。
多式联运单据
二、中铁联集重庆中心和民生物流
时间:2017年10月27日下午13:00-16:30
调研单位人员:渝新欧(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张蓉副总经理
调研方式:实地考察加询问问答
调研内容:
1.张蓉副总经理对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的区域划分、中欧班列路线图、中欧班列站内作业流程等方面对渝新欧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2. 张蓉副总经理带领调研方实地走访了中铁联集重庆中心,包括海关监管区、四线束主箱区、五线束主箱区、堆存区、掏装箱区、仓库等区域,并对对中心目前使用的现代化装卸设备和装卸情况进行了介绍,另外走访了民生物流的现代化仓库,对仓库中的装卸操作和设备更新进行了沟通。
3.双方对渝新欧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货损情况、单证、保险、多式联运、责任划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对是否应当针对多式联运进行单独立法、如何修改海商法中多式联运的现有规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4.双方还对渝新欧运输的来回程货物、中欧班列沿线的贸易情况、沿线国家和地区存在的主要风险、国际铁路运输的发展空间和立法需求等问题进行了沟通。
中欧班列换装结点
感谢调研组提供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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